一、簡要說明
特殊標志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
特殊標志自核準登記之日起計算,有效期為4年。
二、標志查詢(非必須程序)
根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登記的特殊標志與已在先申請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與已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或者已獲得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在特殊標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滿的期間,向商標局申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請求宣告特殊標志登記無效。因此,特殊標志登記申請人在申請登記前最好進行查詢,確認是否存在與之相沖突的在先商標權利和特殊標志權利。進入查詢(鏈接)
三、提供書件
1、《特殊標志登記申請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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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委托書》2份,并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3、證明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文件及復印件,或者經申請人蓋章的有效復印件2份;
4、國務院批準舉辦該社會公益活動的文件2份;
5、準許他人使用特殊標志的條件及管理辦法2份;
6、圖案(包括文字和圖形)清晰、規(guī)格為長和寬不小于5厘米不大于10厘米的商標圖樣5張,黑白墨稿1張;指定顏色的,則為彩色圖樣5張,黑白墨稿1張;
7、如申請登記的特殊標志是人物肖像的,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注冊的聲明文件。
請在備齊上述書件、并按書式要求蓋章或簽字后,寄回我所。如有未明事宜,請致電:0571-85164630/85164631/851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