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要說明
《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xù)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因此,商標權人需繼續(xù)使用注冊商標的,應在商標有效期滿前1年內或寬展期內提出續(xù)展申請(寬展期內提出,商標局另加收續(xù)展注冊遲延費)。如果期滿未提出申請,該注冊商標將被依法注銷,并將可能導致商標權人因此失去原本已培育和占領的市場。
二、提供書件
1、《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書》一式兩份,蓋章/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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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標代理委托書》一式兩份,蓋章/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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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標注冊證》復印件1份;
4、申請人主體資格或身份證明(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份。
請在備齊上述書件、并按書式要求蓋章或簽字后,寄回我所。如有未明事宜,請致電:0571-85160212 85160213 85164630